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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昌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渣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复函

  乐环审〔2020〕02号

乐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渣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乐昌市乐城镇练塘村西瓜地,矿渣由原乐昌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堆放,该企业已停产多年,目前由乐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由于尾矿库及选矿厂存在矿渣未全面清理、堆放不规范等现象,整个尾矿区面积合计约66248平方米,环境风险比较大。根据《关于尽快落实生态环境部土壤污染防治调研工作反馈意见的函》(粤环函[2018]1923号)和乐昌市《市政府常务会议第十届56次会议纪要》,要求乐昌铅锌矿所有矿渣要前部清理完毕。本次整治将对尾渣堆场进行原地封场,并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控措辞,大大削减尾渣厂对周边村民、农民和附近水体造成的环境风险,日后条件成熟后再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本次综合整治拟建设内容包括尾矿场堆体整形、存量矿液外运处理、矿渣表面稳定化中和处理、堆体表面覆盖处理、表面覆率工程、周边排水及便道修筑工程等内容。本项目通过对矿区的综合整治,有效控制乐昌铅锌矿露天堆积矿渣造成的环境风险,保障纳污水体和周边农田环境质量,有利于保障周边居民的人体健康。

  二、经审核,《报告表》编制依据充分,评价方法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及技术规范,评价内容全面、详实,评价所采用的标准准确,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三、本项目属于环境治理项目,通过开展矿渣综合整治,降低环保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我局从环保角度同意该项目实施,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本《报告表》及本批复意见做好项目有关环保措施,并请严格按照自主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确保整治实效。

 

  2020年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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