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审〔2020〕17号
乐昌市至诚砂石加工厂:
你厂报送的《年产7万立方米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并经现场核实,我局决定不批准该《报告表》,主要理由如下:
一、《报告表》对本项目选址现有污染情况和主要环境问题分析不到位,所反映的环境现状和环境问题与我局现场核实的现状情况不相符。《报告表》对本项目涉及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到位,特别是本项目生产时所产生的粉尘和噪声对距离仅25米的石排脚村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到位,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难已满足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报告表》编制质量差。
二、经现场核实,你厂物料堆放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现场堆放的大量土砂石来源不明。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厂高度重视,切实整改。1、是要对现有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做好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同时,由于你厂未履行守法承诺,在现有环境问题未完成整改之前,请你厂暂停主体工程建设;2、是因《报告表》编制质量问题,你厂需重新编制本项目环评报告;3、是你厂需理清现有堆放的土砂石来源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你厂对我局作出不批准决定可以依法按程序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深圳市碧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