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审〔2020〕32号
乐昌市昌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乐昌市坪石镇家禽生猪定点集中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我局委托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的《乐昌市昌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乐昌市坪石镇家禽生猪定点集中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韶环污控[2020]25号)(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意见》)收悉。我局在本项目受理公告、拟审批公告期间未收到有关公众不同意见。经认真审查,我局决定同意该项目《报告书》的意见、建议及结论,现将本项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予以印发。请你公司认真组织研读本项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 严格按照《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所提出的要求做好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并就该项目环保事宜重点强调如下:
一、本项目生产废水经“预处理+气浮+UASB反应池+缺氧池+接触氧化池+MBR反应池+消毒”处理,废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部分废水回用,部分排入原坪石监狱排污口,与附近山水、雨水及农业用排水混合后,最终排放到田头水。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场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要求安装相对应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同时,加强对周边田头水的监测,确保田头水环境质量不下降。本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主要由关闭现坪石定点屠宰后的总量、黄圃镇和庆云镇污水处理设施区域消减量及原坪石监狱搬迁减排量。
三、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屠宰车间、待宰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本项目拟通过在污染物产生点安装集气罩,安装“生物除臭”去除恶臭物质,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喷淋处理;及时运走固体废物堆放区的废物,定时对屠宰车间清洗,对屠宰车间和污水处理站周边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减少恶臭的排放
四、本项目产生的粪便、肠胃内容物、不可食用内脏、不合格胴体、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必须经消毒后严格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不得随意倾倒。
五、本项目属于异地搬迁升级改扩建项目,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前,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停止原有坪石镇生猪屠宰场屠宰作业。
六、在本项目拟投入运营前期,请你公司在网上提交国家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及时申报国家排污许可证,确保做到依法持证排放污染物。
七、请你公司在本项目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颁布的自主验收技术规范完成本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在项目运营期间,要加强环境监测,并请主动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请依法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按生态环境部已颁布的技术规范、程序、要求做好本项目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