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4〕34号
韶关博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博鑫铝模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于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乐园大道28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113°24′22.519″,N25°9′0.831″),属于新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51544.6㎡,总建筑面积29178.63m2。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拟利用现有空厂房建设铝合金模板生产线、铝合金模板/背楞翻新线、其他配套产品生产线,项目建设后预计年产铝合金模板20万m2、翻新铝合金模板20万m2、翻新背楞2000吨、其他配套产品3000吨。本项目劳动定员150人,厂区内设有厨房和宿舍,员工均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天数260天,实行1班8小时工作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化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根据《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等要求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mg/m³。锯切粉尘和焊接烟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喷砂、抛丸粉尘经脉冲滤筒除尘器,以上粉尘废气处理后合并经1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浓度≤2.0mg/m³。
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合理布局、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落实设备基础减振以及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