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5〕03号
广东联丰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联丰科技有限公司乐昌联丰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广东联丰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选址于韶关乐昌市廊田镇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三路东面新建乐昌联丰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11862.25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单层厂房(含混料车间、挤出车间、破碎车间和仓库)、1栋2层的综合楼等;主要年产HDPE双壁波纹管2800吨、HDPE缠绕管2350吨、HDPE供水管2580吨、PVC管2270吨;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混料→加热挤出→模具定型→冷却定型→切割→破碎。本项目劳动定员15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8小时,实行1班制,夜间不生产,厂内设有职工食堂、宿舍。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挤塑过程的间接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两者较严值后外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投料和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挤出和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氯化氢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浓度≤2.0mg/m3。
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5.6677t/a(其中有组织排放部分:0.3919t/a,无组织排放部分:5.2758t/a),其总量替代指标来源从“新丰杰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一企一策”综合整治”项目减排量中调剂安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此页无正文)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