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5〕12号
广东祥源高纯石英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祥源高纯石英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广东祥源高纯石英有限公司租用乐昌市缔恒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东坑(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闲置厂房,建设年产20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5000m²,总建筑面积约4053m²,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焙烧车间、水淬车间、浮选车间、酸洗车间、烘干车间、脱水车间、磁选包装车间、氯化提纯车间、纯水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化学品仓、一号楼、二号楼、综合楼、自建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等;本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上料→一次水洗→焙烧→水淬→酸洗→二次水洗→浮选→三次水洗→脱水→烘干→磁选→氯化提纯→包装。本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0万元。本项目建成后劳动人员约30人,年工作270日,每日2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厂区不设食堂及宿舍。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组织建设及生产。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次水洗废水、水淬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浮选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二次水洗废水、三次水洗废水、脱水工序废水、酸雾废气治理喷淋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再经蒸发冷凝后,部分回用于地面冲洗、一次水洗、水淬、碱液喷淋塔等用水点,剩余部分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外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两者较严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上料和焙烧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往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酸洗废气、酸回收罐废气和原料酸储罐废气密闭收集至“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往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浮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往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烘干、磁选和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往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氯化提纯废气密闭收集至“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往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氟化物、硫酸雾和氯化氢以及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加强全厂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有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项目运营期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和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气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