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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旺通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5〕18号

韶关旺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旺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旺通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韶关旺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选址于韶关市乐昌市长来镇安口贝兴村建设旺通沥青搅拌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沥青混凝土搅拌主楼、破碎区)、辅助工程(操作室)、储运工程(储料仓、粉料储罐、沥青储罐、柴油储罐),公用工程(给排水、供配电等)、环保工程(“三废”处理及处置工程),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沥青混凝土15万立方米,厂区内不设沥青混凝土成品仓,沥青混凝土在搅拌缸内搅拌好后直接装车外售。本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本项目预计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300天,实行单班制,每班制为8 小时,厂区内不设食堂和宿舍。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车辆清洗废水、降尘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全部收集经全自动混凝土回收系统后进入水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降尘、地面清洗等过程,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骨料烘干筛分废气收集至“布袋除尘”处理后引至1条26m排气筒高空排放,搅拌产生的沥青烟气收集至“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1条20m排气筒高空排放,以上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参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限值要求”执行,沥青烟和苯并[a]芘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全厂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有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沥青烟和苯并[a]芘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应控制在7.707吨/年以内,NOx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乐昌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淘汰项目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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