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5〕23号
韶关市恒鹏超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粤湘产业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韶关市恒鹏超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乐昌市坪石镇粤湘产业工业园内,建设粤湘产业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1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台25t/h生物质往复炉排蒸汽锅炉(一用一备)及敷设粤湘产业园蒸汽管网,蒸汽最大产生量为12万t/a,同时配套建设生物质料场、灰渣场、脱硫剂仓和尿素仓等,为粤湘产业园内现有企业供热,同时保留远期用热需求的扩产条件。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1万元。项目劳动定员14人,不在厂区食宿。全年工作200天,实行三班制工作制度,每班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或用于扬尘点洒水,不外排。运营期锅炉排污水、软化处理废水经降温、沉淀处理后一并进行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经自建尾水排放管排入武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物标准后用于厂区周边绿化,不外排;废气处理系统补水中烟气脱硝处理需用水配置尿素溶液,此部分烟气处理用水量在使用时蒸发,不外排。
项目实施后,废水污染物氨氮排放量应控制在0.018吨/年以内,氨氮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黄圃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替代;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应控制在0.214吨/年以内,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黄圃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替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主要大气特征污染物为颗粒物(烟粉尘)、SO2、NOx、CO、氨。项目生物质锅炉DA001排气筒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限值,排气筒高度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4 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控制要求。
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应控制在11.37吨/年以内,NOX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乐昌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淘汰项目中替代。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建设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噪声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完善用地手续后方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同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粤府[2024]85号)及《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周边区域集中供热规划(2018-2030年)》有关要求,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等前提下,优先使用热电联产机组集中供热。该锅炉作为粤湘产业园补充备用供热锅炉,要与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超腾恒业智慧能源(乐昌)有限公司及相关用热单位做好启停协调,在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超腾恒业智慧能源(乐昌)有限公司不能保障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区企业热力供应时启用,在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超腾恒业智慧能源(乐昌)有限公司正常稳定供热时停用。
五、锅炉应当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及其专用锅炉,应当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禁止使用非成型生物质燃料。其废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氨氧化物150mg/m3、一氧化碳200mg/m3);污染天气应对管控期间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
六、如省、市对县城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生物质锅炉出台新的治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此页无正文)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