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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5〕28号

乐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你公司报送的《乐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乐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选址于乐城镇人民南路新村街213号建设乐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目前医院设100张床位及多科室,项目占地面积4470m2,将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有业务用房整体调配给乐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使用,与现妇幼保健服务中心打通连接。项目总投资2732.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项目劳动定员150人,不设食宿。年工作天数为365天,三班制,每班8小时。

  项目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影响,须另行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废水为医疗废水,经医院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乐昌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中西厂界(临近城市主干道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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