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6〕09号
广东欣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欣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复合新材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广东欣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选址于韶关市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路1号(广东乐昌经济开发区)建设广东欣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复合新材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9024.94m2,拟新建碳纤维制品生产线、喷漆房(含抽漆)、玻纤布生产线及组装线、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生产线、注塑配件生产线、调胶间,主要工艺为裁布、热压、卷制、切断、喷漆、固化,以及调胶、备料、浸酯、定型、冷却、切割、织布、成品组装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碳纤维制品98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2520吨、玻纤布420吨、生活用品1225吨、塑料配件5.25吨。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劳动定员35人,不在厂区食宿。年生产300天,每天16小时,实行2班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外排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1#厂房工艺废气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统一表征为苯系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中较严者。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4#厂房工艺废气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因子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苯乙烯、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2.891吨/年以内,VOCs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韶关乐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广东沃府实业有限公司的VOCs减排项目中替代。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此页无正文)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