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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众城环境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昌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6〕10号

广东众城环境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乐昌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广东众城环境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选址于韶关市乐昌市乐城街道铅锌矿旧址,建设乐昌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规模:总占用面积为33537.9m2,其中分解加工车间1800m2、建筑垃圾堆放区12000m2、成品堆放区2000m2,不设置填埋场,处理规模为40万t/a。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包括分解加工车间、建筑垃圾堆放区、成品堆放区、卸货区、储能电池、排水沟等;配套建设地磅、值班休息室、洗车槽、洗车废水沉淀池等辅助工程;给排水、电力系统等公用工程;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噪声防治、固废处理等环保工程。项目产品主要为利用乐昌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开发建设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加工制成的墙体材料、道路材料、复合材料生产需用的骨料。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劳动定员15人,提供食宿,每天一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场区内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场区抑尘和绿化,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洗车,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内绿化浇灌,不外排。分解加工车间、物理堆场坡度向污水管网倾斜,非污染区坡度向污水管网或自然水体导流;建筑垃圾、成品、渣土堆放区覆盖防尘网,设置临时排水沟,堆场外围设置环形排水沟拦截外部雨水;设置作业区雨棚,雨棚边缘加装导水槽与排水沟链接,雨棚下方设置污水收集槽与污水管网连通;沿场地外围或地势较高侧布置截洪沟,末端接入自然水体或雨水管网;排水沟沿道路、堆场、作业区边缘布置明沟或暗管,做好导流渠功能分区。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破碎筛分粉尘、原料/产品堆场扬尘、原料装卸扬尘、物料输送粉尘、汽车尾气。破碎筛分废气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出;场区道路每天清扫和喷雾洒水抑尘,进出车辆冲洗并限制车速;分解加工车间、垃圾卸料区设置喷淋除尘设施,采用雾炮机对产尘工序定点喷洒;分解加工车间为全封闭车间;原料运输、贮存过程加盖抑尘网,喷淋洒水;输送带等加装防尘罩,进出口喷雾降尘。运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建设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噪声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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