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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三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乐昌市三筑金属材料智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6〕27号

广东三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乐昌市三筑金属材料智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广东三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选址于韶关市乐昌市乐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座046号建设乐昌市三筑金属材料智造项目(重新报批)(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4139.29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开料、冲压车间,折弯车间,焊接、抛光打磨车间,喷漆、喷粉、固化组装车间,工件表面预处理车间等。项目通过外购铝卷经机加工、表面处理后为成品钣金件,钣金件经喷涂后固化成铝单板。项目建成后设计产能为年产铝单板11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项目劳动定员160人,厂区提供食宿,全年工作241天,1班制,每班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前处理废水、水帘柜废水和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通过DW001废水排放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中和调节+混凝沉淀+气浮+化学除氟)处理后,通过DW002废水排放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应达到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两者较严值。生产废水排放应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现有项目水污染物非珠三角排放限值200%(其中总铝按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珠三角地区执行)三者较严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钣金车间的机加工粉尘(含切割粉尘、打磨抛光粉尘)、焊接烟尘,喷涂车间产生的喷粉粉尘、喷漆废气、固化废气,厨房油烟废气。

  切割粉尘经外部集气罩+机器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外部集气罩+设备自带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打磨抛光粉尘经自然沉降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喷粉粉尘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大旋风+滤芯式二级回收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漆废气经单层密闭负压收集+水帘柜+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废气经设备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连接+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食堂油烟收集后经1套“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排烟管DA003进行排放。

  抛光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喷漆废气排放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征)、苯系物(二甲苯统一表征为苯系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固化废气排放因子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NMHC、颗粒物、苯系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VOCs、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022吨/年、0.341吨/年以内,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分别由市级、县级削减总量统筹安排。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中过渡阶段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建设期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噪声限值;运营期东面、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其他边界执行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如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中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形,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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