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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廓鑫建材(韶关)有限公司乐昌市廓鑫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6〕28号

廓鑫建材(韶关)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乐昌市廓鑫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廓鑫建材(韶关)有限公司选址于韶关市乐昌市乐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座040号建设乐昌市廓鑫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占地面积33373.03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表面预处理车间、钣金加工车间、喷涂固化车间等。主要工艺流程为铝卷开料→钣金成型→抛光打磨→预水洗→预脱脂→脱脂池→水洗→清水洗→无铬钝化→水洗→烘干→喷漆/喷粉→固化。年产铝单板10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劳动定员160人,厂区提供食宿,全年工作241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和前处理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两者较严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前处理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现有项目水污染物非珠三角排放限值200%(其中总铝按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珠三角地区执行)三者较严值要求,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钣金车间的机加工粉尘(含切割粉尘、打磨抛光粉尘)、喷粉粉尘、焊接烟尘;工件表面预处理生产线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喷漆废气、固化废气以及厨房油烟废气。

  切割粉尘、抛光打磨粉尘、焊接烟尘经加强车间通风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喷粉废气经车间负压收集+大旋风+滤芯式二级回收系统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柜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经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收集后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DA004排气筒排放。烘水炉燃烧机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热烟气,经烘水通道首尾两端设置的集气罩收集,与烘水通道设置的直连排风管一并引至DA001排气筒排放。固化炉燃烧机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热烟气,经固化炉尾端设置的集气罩收集,与固化炉烟气通道设置的直连排风管一并引至DA003排气筒排放。

  抛光打磨、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根据《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废气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控制;烟气黑度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干燥炉、窑”的排放限值。喷涂废气的排放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征)、苯系物(二甲苯统一表征为苯系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固化废气的排放因子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苯系物(二甲苯)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VOCs、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014吨/年、0.561吨/年以内,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分别由市级、县级削减总量统筹安排。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建设期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噪声限值;运营期东面、南面、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西面厂界执行4a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如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中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形,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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