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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环罚字【2017】015号)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

 乐环罚字【2017】015号

乐昌市达盈染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139Y

  法定代表人:蒋*君(身份证号码:430682********0510)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乐城镇乐棉路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在2017年10月31日晚,接群众投诉,发现你公司外排口入武江河段河水受到明显污染。根据受污染河段的污染特征,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色度等污染因子浓度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 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7年10月31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17年10月31日晚上现场环保调查乐昌达盈染厂有限公司排污状况图片。

  3、2017年11月14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4、2017年11月14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5、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75号);

  6、关于责令乐昌市达盈染厂有限公司印染工序停产整治决定书(乐环责停字[2017]02号)及送达回执。

  7、乐昌市环境监察分局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乐昌环保环费字[2017]20174402810000011710171000025号)

  8、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19号及送达回执。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捌拾元(246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100号市消防大队旁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3710

  2017年1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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