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罚字〔2019〕011号
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P4JXX2
法定代表人:彭书林
地址:乐昌市南郊九公里长乐化工厂内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9年5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乐昌市环保局对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乐昌市环保局于6月4日进行了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情况:你公司的碱喷淋设施在5月30日10时许突发故障,你公司发现后已展开了抢修工作,于5月30日18时许完成了抢修,碱喷淋设施恢复正常运行。5月30日16时许,乐昌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钛白粉生产线煅烧车间回转窑运行产生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颗粒物超和二氧化硫超标,2019年6月7日,你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查机构对转窑排放口废气进行检测,其检查结果达标;5月30日,乐昌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总锰超标。经查,主要原因一是硫酸锰车间未用完的原矿、矿粉,扬撒在周围的锰粉以及地表含锰的泥沙经暴雨冲刷到水沟,再从水沟流向废水池;二是管理不到位,多年前试产时产生的扬尘剩余物料和包装袋等没有妥善处理,这段时间雨水天气频繁,使得雨水冲刷致含锰雨水流向废水池。你公司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在检查当日的下午已把故障的碱喷淋设施修复好,在6月1日已停止了投料,并就总锰超标问题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2019年6月9日对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其监测结果总锰达标。经过整改废气、废水已达标排放,能做到迅速响应,立行立改。查明事实: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 2019年6月19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9年6月19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彭书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乐昌市宏宇钛白粉厂年产6000吨钛白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8页复印件1份。
6、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综)字(2005)第0020号)复印件1份
7、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气)字(2019)第012号)复印件1份。
8、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056号)复印件1份。
9、关于乐昌市金谷钛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30000吨废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复函(乐环函[2011]93号)复印件1份。
10、《责令停产通知书》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
11、《关于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硫酸锰车间申请复产的批复》原件1份。
12、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029号)复印件1份。
13、委托第三方韶关市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有组织废气的检测报告((韶)知青检测(2019)第926号)复印件1份。
14、2019年7月15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 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废气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45000元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35000元罚款。针对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经我局讨论,由于已充分考虑从轻处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依法处罚款人民币两项合计: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