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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老虎冲石场)

  乐环罚字〔2019〕012号

 

乐昌市老虎冲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1324937780K

投资人:伍时东

地址:乐昌市城南三公里老虎寨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8日,你单位正在开采矿石的钻洞作业,打钻机在钻洞作业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粉尘,打钻机是自带配有布袋收尘器的,因布袋收尘器故障拆除维修未使用,现场未见有对粉尘采取集中处理、洒水降尘等措施,大量粉尘直接无组织排放。查明事实:乐昌市老虎冲石场在矿产开采作业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9年8月2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9年8月29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伍时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4、乐昌市老虎冲石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现场取证照片1份(2张图片)。

  6、《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9]8号)及送达回证。

  二、 违反的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存在的矿产开采作业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帐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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