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罚字〔2019〕013号
汇隽新材料科技(乐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1******P08K
法定代表人:常*锋
地址: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五路7号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根据群众反映,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下午前往乐昌市长来镇和村将军山附近着火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此次着火的工业废物来源为汇隽新材料科技(乐昌)有限公司委托农用车司机张剑处置的生产废料(PU废料)。当日下午3时左右该倾倒地,着火,其倾倒的生产废料燃烧产生浓烟,对周边造成污染,下午6时左右相关部门完成灭火等应急处理,现场未能查明着火原因。当天晚上10时左右汇隽新材料科技(乐昌)有限公司将上述生产废料全部清理运回厂区。查明事实:汇隽新材料科技(乐昌)有限公司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9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2、2019年8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3、现场取证照片1份(2页);
4、工商营业执照照片一份;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固)字(2019)第007号】
二、 违反的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及《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请你公司要按环评要求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禁止非法转移。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帐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