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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9〕006号(白石岭脉石英矿)

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9298
投资人:沈*石(身份证号码:440281********2811)
项目详细地址: 乐昌市廊田镇马屋村思茅坪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9年6月19日,乐昌市环保局管理股向环监分局提交了《关于对乐昌市白石岭脉矿进行立案调查的建议》,称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矿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属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经审查后当即对该单位涉嫌存在未批先建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矿改建年产3万吨脉石英矿地下开采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建设。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 2019年6月19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管理股提交的《关于对乐昌市白石岭脉矿进行立案调查的建议》
2、2019年6月24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沈*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4、黄*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股东、实际投资人身份,
5、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矿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
7、《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矿年产3万吨冶金用脉石英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摘选复印件一份。
    8、《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矿改建年产3万吨脉石英地下开采开采项目竣工报告》内容摘选复印件一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74.3万元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壹佰肆拾伍元整(71145.00元)。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2209
    
 
                                 20197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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