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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9〕005号(白石岭脉石英矿)

李**的石英矿堆场(白石岭脉石英矿)
经营者:李**(身份证号码:44028119820629****)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廊田镇思茅坪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堆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核实,你堆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李**的石英矿堆场(白石岭脉石英矿)项目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你堆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9年3月12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9年3月13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取证照片1份(5张图片)。
6、《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9] 号)及送达回证。
7、广东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粤林地许准[2019]49号)复印件一份。
8、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9、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堆场的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李**的石英矿堆场(白石岭脉石英矿)项目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就已建成发生在201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行为超过了追溯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堆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2209
    
 
                                 20197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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