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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9〕004号(乐昌市霖源尾矿综合回收加工厂)

乐昌市霖源尾矿综合回收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8965
投资人:邓*春(身份证号码:440225********012)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乐城镇东郊三公里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乐昌市环保局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环评文件载明该利用褐铁矿焙烧磁化年产4.65万吨铁精矿建设项目中焙烧窑为立窑,而现所建的为回转窑,与环评文件不符。
2、2018年7月及2019年2月,你单位分别向娄底市旺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购进除尘灰、窑渣作为回转窑生产原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评审批文件载明,霖源尾矿加工厂生产铁精矿的主要原材料为褐铁矿,采购窑渣、除尘灰等作为原料与环评文件不符。
 3、你单位在2017年9月15日编制了《脱硫除尘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12月完成了该技改项目的建设,建成后即投入了使用,尚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文件。
 霖源尾矿加工厂存在建设项目采用的回转窑、原材料、脱硫除尘等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保验收就已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9年4月9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9年4月26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邓*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4、乐昌市霖源尾矿综合回收加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关于乐昌市尾矿综合回收厂利用褐铁矿焙烧磁化年产4.65万吨铁精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保意见函复》(乐环函[2006]30号)复印件1份。
7、《关于乐昌市霖源尾矿综合回收加工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意见的复函》(乐环函[2010]80号)复印件1份。
8、现场取证照片1份(4张图片)。
9、《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9]7号)及送达回证。
10、脱硫除尘系统项目费用单据复印件2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霖源尾矿加工厂将立窑改建为回转窑、原材料发生改变构成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行为超过了立案追溯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2017年12月完成的脱硫除尘技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依法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罚款,即壹万壹仟元整。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款依法处罚款贰拾贰万元整。                         
合并依法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元整(231000.00元)。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2209
    
 
                                 20196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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