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锦秀畜牧生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1******6956
现场负责人:邓*明(身份证号码:440203********2113)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梅花镇大坪村岩背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9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虽建设有沉砂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但你单位沼气池后的管道直接通往山地中,未通往沼液贮存池,有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到山地中,属部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9年3月29日《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9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9]4号);
4、现场取证照片1份(4页);
5、工商营业执照照片一份;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单位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针对你单位的环境 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