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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锦绣畜牧生态养殖场)乐环罚告字〔2019〕003号

乐昌市锦秀畜牧生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1******6956
现场负责人:邓*明(身份证号码:440203********2113)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梅花镇大坪村岩背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9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虽建设有沉砂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但你单位沼气池后的管道直接通往山地中,未通往沼液贮存池,有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到山地中。你单位部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9年3月29日《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9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9]4号);
    4、现场取证照片1份(4页);
    5、工商营业执照照片一份;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单位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针对你单位的环境 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四、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2209
 
 
20195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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