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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昌市老虎冲石场)乐环罚字〔2019〕005号

乐昌市老虎冲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780k
法人代表: 伍*东(身份证号码:440204********3012)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城南三公里老虎寨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乐昌市环保局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年开采量6万立方米石灰石的项目在2011年7月19日获得环评审批手续,未按要求对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你(单位)在2018年6月份新增的(2011年编制的环评报告表无该工序)水洗石料工序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现已建成,该工序产生工艺废水,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 2019年1月1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9年1月1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伍*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4、乐昌市老虎冲石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现场取证照片1份(4张图片)。
6、《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9]1号)及送达回证。
7、关于对采矿权延续出让征求意见的函(乐国土资(矿管)函[2011]2号)复印件1份。
8、关于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复(乐国土资(矿管)函[2011]4号)复印件1份。
9、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10、关于广东省乐昌乐发水泥厂有限公司采石场年产6万立方米石灰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审批意见的复函(乐环函[2011]90号)复印件1份。
11、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罚款贰拾伍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的百分之三罚款,即叁万叁仟元整。                         
1、合并依法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元整(283000.00元)。
2、该石场“未验先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开展自主验收工作,通过了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3、该石场已建成的石料冲洗项目责令恢复原状。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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