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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乐环罚字〔2019〕004号

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0*******1761
法人代表: 杨*华(身份证号码:440225********351)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长来镇昌山村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8年9月15日,根据广东省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存在1、该湿法提取钨的技改项目未办理环评报告及环评审批手续;2、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9月15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8年9月15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杨*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
4、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现场取证照片1份(3张图片)。
6、《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30号)及送达回证。
7、乐昌市发改局复函复印件1份。
8、乐昌市经信局复函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湿法提取钨的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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