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罚告字〔2019〕001号
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0******1761
法人代表: 杨*华(身份证号码:440225********351)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长来镇昌山村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8年9月15日,根据广东省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存在1、该湿法提取钨的技改项目未办理环评报告及环评审批手续;2、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9月15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8年9月15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杨*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
4、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现场取证照片1份(3张图片)。
6、《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30号)及送达回证。
7、乐昌市发改局复函复印件1份。
8、乐昌市经信局复函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湿法提取钨的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2209
2019年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