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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环罚字(2018)017号(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

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JXX2
法定代表人:彭*林(身份证号码:440204********3619)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南郊九公里长乐化工厂内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8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聚合硫酸铁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已基本建成,未投入生产使用。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 2018年10月25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聚合硫酸铁项目的事实。
2、2018年10月30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聚合硫酸铁项目的事实。
3、法人代表彭*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4、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现场照片2张,证明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的聚合硫酸铁项目已建成。
6、土建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7、聚合硫酸铁生产设备转让协议书复印件1份及相关付款单据复印件。
8、《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32号)及送达回证。
9、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违法情况说明和致歉声明原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针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聚合硫酸铁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二十元(1252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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