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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环罚告字[2018]015号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矿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乐环罚告字【2018015
 
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9298
  人:沈*石(身份证号码:440281********2811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廊田镇马屋村委思茅坪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接到群众举报,20188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英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石英矿存在涉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英矿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814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
22018814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3、沈*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4、黄*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股东身份。
5、乐昌市白石岭脉石英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7、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函复印件1份。
9、关于对廊田白石岭矿污染问题举报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现场取证照片1份(2张图片)。
11、《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7号)及送达回证。
12、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46号、053号原件各1份。
13、乐昌市国土局关于对廊田镇白石岭石英矿采矿权范围的复函复印件1份。
142018911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补充调查笔录1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石英矿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石英矿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
2、依法处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石英矿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石英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石英矿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石英矿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石英矿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3710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9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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