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8】014号
乐昌市廊田镇良源种养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3J9D
负 责 人:邓*珍(身份证号码:440225********2847)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廊田镇蜈蚣洞水库南面六间房屋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根据广东省环保督察组受理并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2018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种养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种养场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种养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9月7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9月10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1份。
3、2018年9月10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邓*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乐昌市廊田镇良源种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环评备案登记表1份。
7、现场取证照片1份(2张图片)。
8、整改后现场取证照片1份(5张图片)。
9、《关于要求廊田镇邓*珍养猪场落实环保措施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10、《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9号)及送达回证。
11、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54号原件1份。
12、乐昌市鱼苗场蜈蚣洞水库承包合同书复印件2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种养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你种养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种养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