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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环罚字[2018]15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中金城投(广东)控股有限公司)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8】015号
 
中金城投(广东)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A90D
法定代表人:彭*生(身份证号码:362122********2015)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边贸城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根据广东省环保督察组受理并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2018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杨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2018年9月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018年9月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彭*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现场取证照片1份(共6张图片)。
5、《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8号)及送达回证。
6、乐昌市金多利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81000006144)复印件1份
7、中金城投(广东)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A90D)复印件1份。
    8、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韶核变通内字[2018]第1800116813号)1份,证明乐昌市金多利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金城投(广东)控股有限公司的关系。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针对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杨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肆万元(4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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