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乐环罚告字[2018]13乐昌市廊田镇良源种养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乐环罚告字【2018】013号
 
乐昌市廊田镇良源种养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3J9D
负 责 人:邓*珍(身份证号码:440225********2847)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廊田镇蜈蚣洞水库南面六间房屋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根据广东省环保督察组受理并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2018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场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9月7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9月10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1份
3、2018年9月10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邓*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乐昌市廊田镇良源种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环评备案登记表1份。
7、现场取证照片1份(2张图片)。
8、整改后现场取证照片1份(5张图片)。
9、《关于要求廊田镇邓*珍养猪场落实环保措施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10、《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9号)及送达回证。
11、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54号原件1份。
12、乐昌市鱼苗场蜈蚣洞水库承包合同书复印件2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你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四、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3710
 
2018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