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乐环罚告字【2018】014号
中金城投(广东)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A90D
法定代表人:彭*生(身份证号码:362122********2015)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边贸城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根据广东省环保督察组受理并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2018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杨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2018年9月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018年9月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彭春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现场取证照片1份(共6张图片)。
5、《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8号)及送达回证。
6、乐昌市金多利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81000006144)复印件1份
7、中金城投(广东)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A90D)复印件1份。
8、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韶核变通内字[2018]第1800116813号)1份,证明乐昌市金多利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金城投(广东)控股有限公司的关系。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针对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杨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处罚款肆万元(40000.00元)
四、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3710
2018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