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乐环责停字〔2018〕02号
当事人名称:乐昌市百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61X
地址: 乐昌市工业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良
2018年6月29日,根据中央环保第五督察组交办案件,我局对乐昌市百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8年6月29日我局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循环池溢流水取样监测,监测分析结果显示循环池溢流水的化学需氧量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2号)及送达回证、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存在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进行全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立即全面停止生产,不得排放污染物,对你公司水塘进行清理。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