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乐环罚告字【2018】012号
乐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636E
负 责 人:罗*新(身份证号码:440225********1336)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岭南路102号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8年7月3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超标排放噪声、无排污许可证、2017年至今无监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7月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7月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6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4号)及送达回执。
4、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28号)}
5、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010号)}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无证排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拾贰万元(120000.00元)。上述三项合并,拟对你公司依法处罚款肆拾捌万元(480000.00元)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100号市消防大队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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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1-5563710
2018年7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