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乐环罚告字【2018】011号
乐昌市百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274M
法定代表人:邓*良(身份证号码:310101********161X)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工业大道50号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8年6月29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6月29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6月30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2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2号)及送达回执。
4、2018年7月6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乐环责停字[2018]02号)及送达回执。
5、2018年6月29日乐昌市百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工作图片。
6、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27号)}
7、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29号)}
8、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30 号)}
9、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31号)}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100号市消防大队旁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3710
2018年7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