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8】009号
乐昌市明俊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081M
法定代表人:陈*伟(身份证号码:440601********0934)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8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水帘喷漆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4月10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4月10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乐昌市明俊铸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工作图片;
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15号及送达回执;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投资总额(10万元)的5%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