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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环罚字【2018】010号)

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8】010号

乐昌市粤俊种猪有限公司上坪育肥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珍(身份证号码:440203********2122)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长来镇上坪村委上坪二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乐昌市纪委信访室转办我局的环境污染投诉案件线索,2018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乐昌市粤俊种猪有限公司上坪育肥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检查发现该场存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未经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运行、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14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5月14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5月19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张*珍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440203********2122)

    5、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17号及送达回执。

    6、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停产整治决定书(乐环责停字[2018]01号)及送达回执。

    7、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工作照片1、照片2、照片3、照片4、照片5(5月14日取证拍摄)。

    8、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落实污染整治措施后的图片(5月19日拍照)。

    9、乐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举报电话录》(2018年5月4日)

    10、关于上坪村民林*华诉我场占用林地建养猪场的解释(张*珍,2018年5月14日提供)

    11、关于粤俊种猪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情况说明(乐昌市公安局森业分局,2018年5月21日)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乐昌市粤俊种猪有限公司上坪育肥分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之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总投资额900万元的3%处罚款贰拾柒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罚款伍拾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罚拾壹万元;我局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处罚款金额适当,已考虑过你公司的主动配合调查及处理,不再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款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三项合并共依法处罚款人民币捌拾捌万元(8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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