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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勋奕建材销售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环罚字[2018]011号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
乐环罚字【2018】011
 
乐昌市勋奕建材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WT8K
法定代表人:邝*保(身份证号码:431022********5274)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任里村委会停子村小组铲山畔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8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中转贮存石膏和石头,在厂棚内使用了遮雨布遮盖石膏,但装卸物料时没有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一般性扬尘。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6月12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6月12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乐昌市勋奕建材销售部现场取证照片;
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0号及送达回执;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我局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处罚款金额适当,你单位陈述申辩要求减免理由不成立,也不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款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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