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乐环罚告字【2018】006号
乐昌市长发煤矸石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561P
法定代表人:郭*养(身份证号码:440221********4730)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七一五处春口山、元头背(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七一五化工厂旁)
根据《韶关市粘土砖厂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和要求,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6日、28日、29日现场调查核实,乐昌市长发煤矸石砖厂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16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3月28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8年3月29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调查询问笔录》
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13号)及送达回执。
5、乐昌市长发煤矸石砖厂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工作图片(3月28日取证拍摄)
6、乐昌市长发煤矸石砖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561P)
乐昌市长发煤矸石砖厂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予告知。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100号市消防大队旁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3710
2018年5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