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8】008号
乐昌市附城志球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U88W
法定代表人:黄*球(身份证号码:440225********1012)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附城灯泡厂旁边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日、18日、22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检查发现你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你厂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2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5月18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8年5月18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16号)及送达回执。
5、乐昌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乐环查封字[2018]2号)及送达回执。
6、乐昌市附城黄*球木材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工作图片(5月2日取证拍摄)。
7、乐昌市附城黄*球木材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查封主要生产设备图片(5月22日取证拍摄)。
8、《关于投诉原灯泡厂环境污染的问题》来信。
9、乐昌市附城志球木材加工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4W7MU88W)。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乐昌市附城志球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