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于责令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
停产整治决定书
乐环责停字〔2018〕01 号
当事人名称: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
公民身份号码:440203********2122
地址: 乐昌市长来镇上坪村委上坪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珍
2018年5月14日,根据乐昌市纪委信访室转办我局的环境污染投诉案件线索,我局对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场位于长来镇上坪村上坪二组,于2014年开始建设,现仍有2栋栏舍在建未完工,你场共建有10栋栏舍,设计生猪出栏规模约2万头/年,总投入资金约900多万元。
1、目前,你场已有5栋栏舍已投入使用,现养殖生猪存栏量达5000多头,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能提供环评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属擅自违法建设项目。
2、你场虽建有沉砂池、沼气池和沼液贮存池等污染治理设施,但沉砂池、沼液贮存池均未按照要求实行防渗防漏措施,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
3、现场检查你场沼液贮存池的沼液流入鱼塘,鱼塘水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现场检查未发现鱼塘有排放口和鱼塘水外排,但鱼塘下方存有鱼塘渗出过水的痕迹。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粤俊上坪育肥分场进行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立即停止对2栋尚未完工的栏舍建设活动;对现存栏的生猪立即进行转场、销售及退出养殖处理;立即停止向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沉砂池和沼液贮存池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你场现贮存的沼液全部实行农业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结合你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停产整治方案。
你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落实停产整改措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我局将依程序向社会公开。
你场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场履行停产整治措施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对你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如你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
抄送:乐昌市长来镇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