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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乐环查封字【2018】2号-志球木材加工厂)

 
乐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乐环查封字〔2018〕2号
 
当事人:乐昌市附城志球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U88W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黄*球
身份证号码:440225********1012
地址:乐昌市附城灯泡厂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从事木材加工过程中使用燃料为木材的导热油炉产生燃烧废气、木材加工产生的木屑粉尘、生产噪声等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3台导热油炉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为30日。如因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厂不得使用该生产设施。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保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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