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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环罚字【2018】003号

乐昌市保利发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34546****Y 

    法定代表人:李*浩(身份证号码:4401111989092****5)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东莞东坑产业转移工业园B区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8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厂房及主要生产设备租用广东省第二农机厂(乐昌市春燕齿轮有限公司,该公司就上述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另外新增一套1.5吨中频炉(热处理炉)后未办理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1月2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1月8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2018年1月9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通知书 (韶环函[2018]13号)》; 

    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2号及送达回执。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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