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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环罚字【2017】013号)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7】013号

韶关欧亚特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356T

  法定代表人:胡*东(身份证号码:440225********285X)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

  经广东省环保督察组于2017年11月6日现场核实,你公司正在运行的清洗工序与你公司原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不符,属于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扩建并投入使用的生产工序。按照广东省环保督察组的反馈意见,我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7年11月7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7年11月7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020号)及送达回执。

  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乐环责停字[2017]01号及送达回执。

  5、广东省环保督检查组2017年11月月6日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

  6、你公司提供的未经环评扩建项目投入总额收据清单(总投资额1.4万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总投资额的5%依法处罚款柒佰元(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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