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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环罚字【2017】007号)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7】007号

广东中誉科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280J

  法定代表人:谢*爱(身份证号码:440229********3210)

  项目详细地址: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官广工业区。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经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对信兴塑胶(乐昌)有限公司、南丰(乐昌)有限公司、盈宝丰塑料(乐昌)有限公司、丰大再生资源(乐昌)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时,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014号)及送达回执。

  4、环保部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

  5、广东中誉科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WYE(综)【2017041004】、《监测报告》WYE(综)【2017041005】、《监测报告》WYE(综)【2017041006】、《监测报告》WYE(综)【2017041007】及有关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分析原始记录。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依法处罚款肆万元(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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