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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环罚字[2017]002号)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7]002号

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X4(法定代表人:赵*国)

  现场负责人:刘*(身份证号码:420105********0815)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永乐城建设施工项目处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经我局调查核实,由你公司承建的乐昌市永乐城建筑施工项目北区二期建筑工地,自2017年2月开始施工,存在末经环保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在夜间施工情况,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和休息,我局多次接到关于该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的群众信访案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处理信访案件时多次提出不得夜间施工。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7年4月11日中共乐昌市委督查室网民留言交办通知(乐督发【2017】163号)。

  2、2017年4月1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7年4月1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1122问政的回复”。

  4、2017年5月8日韶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

  5、2017年5月25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6、2017年5月25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17年5月25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乐昌市永乐城小区施工工地噪声扰民问题的回复。

  8、2017年5月26日韶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

  9、2017年6月1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乐昌市永乐城第一期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的回复。

  10、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05号)及送达回执。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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