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环违改字【2017】08号
乐昌市福祥木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281600099809
法定代表人:彭*(身份证号:430423********6211)
详细地址:乐昌市贮木场
一、违法事实
2017年6月14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昌市福祥木业进行调查。经查核实:乐昌市福祥木业位于乐昌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厂房距离河岸仅为58米,租用林达实业总公司留守处的厂房从事木材加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在从事木材加工过程中排放粉尘和所使用的粘合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属于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现厂房为租用于林达实业总公司留守处,现使用的生产设备为福祥木业自行安装的,原乐昌市林达家私厂留下的生产设备已淘汰停止使用,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2011年,属于新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乐昌市福祥木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乐昌市福祥木业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立即拆除生产设备。并将你公司现情况以及我局的调查取证情况报请市政府作进一步的处理。
如乐昌市福祥木业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乐昌市福祥木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