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乐环罚告字[2017]001号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9309

  法定代表人:李*冲

  身份证号码:440924********2115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经我局调查核实,由你公司承建的乐昌市碧桂园“江湾一号”建筑工地,存在末经环保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在夜间施工情况,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和休息,我局多次接到关于该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的群众信访案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处理信访案件时多次提出不得夜间施工。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7年5月11日环保举报受理单。

  2、2017年5月20日乐昌碧桂园项目部工作联系单。

  3、2017年5月2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乐昌市碧桂园施工工地噪声扰民问题的回复。

  4、2017年5月23日中共乐昌市委督查室网民留言交办通知(乐督发【2017】243号。

  5、2017年5月26日关于“何”网友反应的“乐昌碧桂园新楼施工严重扰民”问政的回复。

  6、2017年5月26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7、2017年5月26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8、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04号)及送达回执。

  9、2017年6月15日韶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

  10、2017年6月19日关于乐昌市碧桂园“江湾一号” 施工工地噪声扰民问题的回复(回复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如对以上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乐昌市梅乐公路桥头市消防大队旁    

  邮政编码:512200

  联 系 人:邓忠超             

  联系电话:0751-5563710

  2017年6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