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乐环罚告字[2017]002号
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X4
法定代表人:赵*国
现场负责人:刘*(身份证号码:420105********0815)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永乐城建设施工项目处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经我局调查核实,由你公司承建的乐昌市永乐城建筑施工项目北区二期建筑工地,自2017年2月开始施工,存在末经环保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在夜间施工情况,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和休息,我局多次接到关于该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的群众信访案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处理信访案件时多次提出不得夜间施工。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7年4月11日中共乐昌市委督查室网民留言交办通知(乐督发【2017】163号)。
2、2017年4月1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7年4月1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1122问政的回复”。
4、2017年5月8日韶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
5、2017年5月25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6、2017年5月25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17年5月25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乐昌市永乐城小区施工工地噪声扰民问题的回复。
8、2017年5月26日韶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
9、2017年6月1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乐昌市永乐城第一期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的回复。
10、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05号)及送达回执。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如对以上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乐昌市梅乐公路桥头市消防大队旁
邮政编码:512200
联 系 人:邓忠超
联系电话:0751-5563710
2017年6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