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生源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1201041973071****7
公司地址: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
经我局核实,你公司无排污许可证,存在非法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行为,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环保部和广东省政府等要求,你公司列入韶关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项目范围,并限期你公司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环保手续。目前,你公司未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治任务,目前仍未验收、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版)第二十一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版)第六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否则,我局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