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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福祥木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5]001
 
乐昌市福祥木业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81600099809
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西联村老虎头组(原乐昌贮木场)
法定代表人姓名:彭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辫(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3月19日、20日、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及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细未工板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经核,你厂选址区域为乐昌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该项目安装有锅炉等生产设施,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废气、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以上事实,有下例证据为证:
1、2015年3月19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5年3月2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5年3月20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有关法律规定。我局于2015年3月20日送达《关于责令乐昌市阳盛木材加工厂、乐昌市福祥木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乐环[2015]5号,3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5】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环罚听告字【2015】001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对细未工板生产车间的所有违法生产排污活动(已落实)。
2、限期在2015年4月10日前恢复原貌(已落实)。
3、依法处罚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乐昌支行营业部
户名:乐昌市财政局
帐号:7200010400103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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